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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与法律适用
2010-08-27 15:12: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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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 物或者在经济往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行贿罪,包括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 罪,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向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1999年3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简称《通知》)。究竟如何谓“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 当利益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如何加以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刑法理论和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存在疑问。 |
“两院”在《通知》中对“不正当利益,进行司法解释”,其规定:“谋取的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和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对于以上的分歧观点和司法解释,我们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首先,我们认为从学理上讲,所谓“不正当利益”应当是针对利益本身而言的,即其应当是指 非法利益和在特定时期为政策和社会伦理道德所不容的利益。因为正当与合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正当与否,在一般情况下,仅应当考虑法律评价标准,还应当参考 其社会评价标准,如果将“不正当利益”之判断是否正当归为手段的不正当性,则这种解难免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因为如果以手段的性质来决定利益的性质,那么在 行贿的情况下,就无所谓正当利益或不正当利益的区分了。这样无疑是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与立法精神是相悖的。其次,对不确定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问 题。我们认为,所谓不确定利益,又可称为可得利益,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任何人采取合法正当方法都可能取得的利益,但这种利益是不确定的。行为人谋 取不确认利益而行贿,如何处理。例如,四个条件相当的投标人竞标,其中一个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竞标的情况。又如,一个招 工名额三个条件相当的人竞争,其中一人通过向负责招工的国家工作人员交付财物的方式进行收买,从而取得了招工指标。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如果采取了广义 的解释,将这种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确定利益界定为本身不正当的利益,否定利益自身的独立性,是不可取的。
《通知》明确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各种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法 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即以国务院的名义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种地方性法规。如果地方性法规 与国家法律、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相冲突,则不应作为认定“不正当利益”的依据。“国家政策”是指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如计划生育政策、环境 保护政策、科教兴国政策等;“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国务院各专门机构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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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行贿犯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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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行贿犯罪的关系问题。对此问题,我们认为:(1)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的主观要件,其是行贿犯罪的构成的必要 非充分条件,区分行贿犯罪与非罪的显著标志;(2)行贿犯罪是与受贿犯罪相对的,尽管行贿犯罪的既遂标准存在“贿赂实现说”(即行为人是将上有贿赂给付受 贿人为标准判断是否既遂)和“目的实现说”(即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否实现来判断是否既遂)的争议,但是我们认为通说的观点“贿赂实现说”是可 取的。因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以符合刑法分别规定既遂犯罪的构成为标准的,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取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现 了贿赂,依照刑法分别规定即应成立行贿犯罪。至于谋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可作为量刑情节加考虑。(3)原刑法规定,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施行贿行为 的,应一律以行贿论处。但一些因被勒索而行为和行贿行为,可不认定是行贿,这种情况是特指刑法第398条第3条之规定,即“因被勒索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 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其规定也适用于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司法实践中,行贿行为的主观动机,目的及其所谋求的当利益的性质,对于行贿犯罪的认定是十分重要的。反映在社会生活中的,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自动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行贿的。对这种情况,无论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即应以行贿罪论处。不正当利 益是否实现只是行为量刑情节考虑。行贿行为腐蚀了国家工作人员,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具有极坏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这种所谓“感情 投资”行为只要能查明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利益的目的,如行为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不法庇护等则应按行贿罪处理。
2、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被迫行贿或者索贿,但获得了不法利益的。对此,也应以行贿罪论处。例如,李某在办里一家无照个体户,非法 经营违章案件时,对该无照个体户进行恫吓,最后勒索其贿赂人民币15000元“私了”,此案件中的李某及该个体户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
3、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索贿,给付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财物,但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对于这种情形,刑法规定其不构成行贿罪。 仍以上案为例,假设该个体户被索贿人民币15000元,但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仍然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理,那么该个体户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①参照赵长青主编《贿赂罪个案研究》四川法学院出版社;②参照肖扬主编《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编《刑事审判参与》法律出版社;④参照高铭谊主编《刑法学原理》;⑤参照刘光显、张四汉主编《贪污贿赂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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